如何认定民营企业工作人员收贿赂
认定民营企业工作人员收贿赂需从主体身份、行为表现、数额标准、主观故意等多方面综合考量。
1.主体身份:认定的主体是民营企业工作人员,即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这里的其他单位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这些人员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这与受贿罪的主体国家工作人员相区分。

2.行为表现:民营企业工作人员收贿赂通常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索取他人财物是主动向他人索要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是被动接受他人给予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
3.数额标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4.主观故意:行为人必须具有收受贿赂的主观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收受贿赂,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如果是被勒索而给予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构成收受贿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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