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外收入中的政府补助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一般情况下,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1. 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是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价外费用,且与该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销售或使用密切相关,征收增值税。
2. 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用于购买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则其政府补助中与资产相关的部分,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摊,分期抵扣。
建议参考: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四)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小编总结:
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一般情况下,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政府补助与企业的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销售或使用密切相关,或者用于购买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且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则其政府补助中与资产相关的部分,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摊,分期抵扣,企业在取得政府补助时,应当注意相关的税收政策,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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