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规定什么时候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伤残鉴定一般应在工伤职工医疗终结后进行,医疗终结是指工伤职工的治疗期结束,病情稳定,不再有继续治疗的必要,具体时间由工伤认定部门根据工伤职工的实际情况确定,职工或者其家属在医疗终结后,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伤残鉴定申请,如果职工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建议参考:
建议工伤职工或其家属在医疗终结后尽快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鉴定,以免因延误时间而影响自身的合法权益,应当准备好相关的医疗资料和工伤认定书等文件,以便顺利进行伤残鉴定。
相关法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职工,应当在医疗终结后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工伤认定书、医疗诊断证明等材料,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
小编总结:
伤残鉴定是工伤职工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环节,应在医疗终结后及时进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职工或其家属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必要材料并提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将在规定时间内作出鉴定结论,为了确保权益不受损害,建议职工及其家属密切关注医疗终结的时间,并在规定时间内及时申请伤残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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