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补助要交所得税吗?
政府补助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以下几种情况可能需要缴纳所得税:
1、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如果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活动密切相关,且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等相关会计准则,则不属于政府补助,不适用政府补助准则。
2、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3、企业取得的同时包含与资产相关部分和与收益相关部分的政府补助,如果难以区分与资产相关部分和与收益相关部分,或者资产相关部分和与收益相关部分的相对比例,应当将其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建议参考:
如果您对政府补助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存在疑问,建议咨询专业的税务顾问或律师,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小编总结:
政府补助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如果政府补助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活动密切相关,且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适用相关会计准则,则不属于政府补助,不适用政府补助准则,如果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如果难以区分与资产相关部分和与收益相关部分,或者资产相关部分和与收益相关部分的相对比例,应当将其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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