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刑法对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既遂的量刑标准
一、现行刑法对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既遂的量刑标准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是指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犯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既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一般指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等。
若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通常包括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等情形。
二、满足什么条件会构成
构成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需满足以下条件:
主体方面,此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铁路职工,涵盖铁路各级领导、指挥人员、行车调度员、扳道工等,他们在铁路运营中承担特定职责。
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含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比如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铁路运营安全事故,却因疏忽而未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客体方面,该罪侵犯的是铁路运输的正常秩序与铁路运输的安全。铁路运输关系到众多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其正常与安全至关重要。
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铁路运输活动中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违反规章制度指违反与铁路运营安全有关的各种规定,如违反操作规程、安全管理规定等。严重后果通常包括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等。只有同时满足上述主体、主观、客体和客观四个方面的条件,才会构成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三、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既遂判刑标准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既遂的判刑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确定。该条规定,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严重后果”,通常指导致人员重伤、死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等情况。具体的严重后果认定需结合实际案件的伤亡人数、经济损失金额等多方面因素判断。
若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特别严重后果”一般是指死亡多人、重伤人数众多、造成特别重大的经济损失,或者严重影响铁路运输等情况。
在量刑时,会综合考虑犯罪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事故发生后的表现(如是否积极抢救伤者、减少损失等)等情节。总之,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判刑,旨在惩罚违反铁路运营安全规定的行为,保障铁路运输的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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