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既遂标准是什么
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既遂标准是什么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行为犯,既遂标准是行为人实施了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具体来说,包含两种情形。一是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例如在食品加工过程中添加工业用盐、苏丹红等禁止使用的物质。二是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即销售者主观上明知食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仍然进行销售。
一旦实施上述行为,无论是否造成危害后果,都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既遂。不过,危害后果会影响量刑。若造成严重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会加重处罚。若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罚更重。
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怎么判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规定,视具体情形而定。
第一档量刑,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
第二档量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一般指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等情况;“其他严重情节”通常包括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等。
第三档量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后果特别严重”一般指致人死亡、重度残疾等情形。
司法实践中,具体量刑会结合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以及的认罪态度等综合判定。若销售者具有、立功等情节,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若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
三、生产有毒食品罪的要件指的是什么
生产有毒食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如下:
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成为该罪主体。
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通常是出于获取非法利润的目的。过失不构成此罪,如果行为人因疏忽大意而生产出含有有毒物质的食品,则不构成生产有毒食品罪。
客体要件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秩序,又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客观要件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这里的“有毒的非食品原料”,是指对人体具有生理毒性,食用后会引起不良反应,损害机体健康的不能食用的原料。
若同时满足以上四个要件,就可能构成生产有毒食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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