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补助的企业所得税怎么处理?
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对于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需要区分不同情况进行所得税处理。
- 不征税收入: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 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 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 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 征税收入:除上述不征税收入以外的政府补助,应当作为征税收入。
建议参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 号)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 财政拨款;
-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小编总结:
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需要区分不征税收入和征税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不征税收入需要同时符合规定的条件,否则应当作为征税收入,企业在进行所得税处理时,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并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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