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收到政府补助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收到的政府补助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以下几种情况下企业收到的政府补助收入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1、不征税收入: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 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 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 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2、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3、其他:企业取得的除上述不征税收入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建议参考:
1、了解相关政策:企业应及时了解国家和地方政府关于政府补助收入的税收政策,确保自身的纳税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2、规范财务核算:企业应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对政府补助收入进行准确核算,确保其计税基础的准确性。
3、保留相关凭证:企业应妥善保留与政府补助收入相关的凭证,如拨款文件、合同、发票等,以备税务机关的检查。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 财政拨款;
-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 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 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 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 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小编总结:企业收到的政府补助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取决于补助收入的性质和来源,不征税收入和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其他政府补助收入则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应及时了解相关政策,规范财务核算,保留相关凭证,以确保自身的纳税行为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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