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机构跑路属于合同诈骗吗
教育机构跑路是否属于合同诈骗,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其一,若教育机构在与学员签订培训合同等相关合同时,就具有非法占有学员学费等财物的主观故意。比如,虚构师资力量、教学资源等情况,诱使学员签订合同并缴费,之后携款跑路,这种行为通常可认定为合同诈骗。因为其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学员财物,符合的构成要件。
其二,若教育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继续经营而跑路,且在签订合同时并无非法占有财物的故意,一般不属于合同诈骗,可能属于民事违约行为。学员可通过等途径,要求教育机构承担违约责任,退还剩余学费等。
总之,判断教育机构跑路是否构成合同诈骗,关键在于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主观故意。
二、没有合同打了付款算诈骗吗
没有合同而打了付款的情况,一般不能简单地认定为诈骗,需要结合具体情形综合判断。
其一,若双方存在事实上的交易关系,虽无书面合同,但有口头约定或其他能表明交易意向的证据,一方按约定付款,另一方也有提供相应货物或服务的意思及行动,这种情况属于正常的经济往来,不构成诈骗。例如,在一些即时交易场景中,买卖双方口头谈妥价格后,买方付款,卖方交付商品。
其二,若一方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而付款,即使没有合同,也可能构成诈骗。比如,谎称自己有某种紧俏商品可以供应,诱使他人付款,但实际上根本无法提供该商品。
其三,如果付款是基于错误的认识,比如误操作、被误导等,而收款方没有合法依据收受款项且拒不退还,也可能涉及等法律问题,但不一定就是诈骗。总之,是否构成诈骗要依据具体事实和证据来确定。
三、用假公章签合同属于诈骗吗
使用假公章签合同不一定直接等同于诈骗,但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或其他相关犯罪,需根据具体情形判断。
若行为人使用假公章签订合同,目的是非法占有对方财物,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财产处分,且骗取的财物数额较大,那么这种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比如,伪造公章与他人签订,收取货物后拒不支付货款并将货物转卖获利。
若使用假公章签订合同并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比如为了促成交易,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私自刻制公章签订合同,但有履行合同的意愿和能力,且实际上也在积极履行合同,那么一般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但可能面临伪造公司印章罪等其他的指控。
总之,判断使用假公章签合同是否属于诈骗,关键在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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