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境外对境内诈骗
一、如何认定境外对境内诈骗
对于跨国诈骗罪的确立,其主要标准便是是否存在实际进行的跨国诈骗行为。
(一)从法律角度上看,跨国诈骗罪所侵害的主要是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定义跨国诈骗罪时,只能将其界定为涉及到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的诈骗案件,而非通过欺骗手段获取其他诸如经济利益等非法收益的案件。尽管某些犯罪行为也会采用一些欺骗手段,甚至确实旨在获得某种程度的非法经济利益,然而它们所侵害的客体并不局限于公共和私人财产权,故不能视为跨国诈骗罪。例如,针对妇女、儿童进行的贩卖人口行为,这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
(二)从客观事实来看,跨国诈骗罪的表现形式通常是行为人利用欺诈手段来获取数额较大的公共和私人财产。
1.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欺诈行为;
2.这种欺诈行为导致了受害方产生了错误的认知;
3.只有当受害方在错误认知的基础上做出了财产处分的决定,才能认定为跨国诈骗罪;
4.在受害方做出财产处分后,行为人成功地获取了财产,从而使得受害方的财产遭受损失。
(三)就法律主体而言,跨国诈骗罪的主体可以是任何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从主观层面来看,跨国诈骗罪的犯罪分子必须是直接故意犯罪,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明确意图。根据不同的犯罪情节,对跨国诈骗罪的犯罪分子的处罚力度有所不同,这最终将影响他们需要实际服刑的时间长度。最严重的情况可能会导致的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诈骗信息数量如何认定的
在利用互联网及电信技术进行诈骗行为中,若发送的诈骗讯息达至5000条乃至以上的数量规模,此种情况便被视为构成了诈骗罪中的“其他严重情节”,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诈骗金额的具体数额难以进行核实统计,然而只要满足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即可被视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所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从而以诈骗罪(未遂)对其进行定罪量刑:首先,诈骗信息累积发送数目高于5000条的情况,或是针对同一个受骗对象或多个潜在受害者拨打诈骗电话超出500次的情况;其次,在各大互联网平台上发布虚假诈骗信息使浏览网页流量累积超过5000次的情况。考虑到或被告人为掩盖真相而蓄意隐匿或销毁证据,导致有关拨打电话次数、发送信息条数的证据难以获取的状况,此时,我们可依据经过查证落实的每日拨打电话的数目以及每日发送信息条数,同时结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士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和口供等相关证据,进行综合性的分析判断。
三、如何会被认定为诈骗犯呢
根据我国相关中的“犯罪四要素”原则,只有在符合以下四项条件时,才可以认定为构成诈骗罪。具体而言:首先,犯罪行为人为自然人,因为在现行法律中,诈骗罪并不属于单位犯罪的范畴;其次,要求行为人具有主观上实施诈骗行为的故意,并且意图通过欺诈手段获取他人财物;再次,诈骗罪所侵害的客体是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最后,行为人必须实际实施了包括编造虚假事实、掩盖真实情况等欺骗行为,使被害人陷入误解从而基于这种误解进行财产处置,最终导致被害人的财产权益受到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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