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被前任纠缠,可申请人身保护令!
一段感情走到了尽头,就要学会好聚好散,不能以爱之名行伤害之实。分手后的纠缠,可能违法,甚至涉嫌犯罪.....
基本案情
申请人杨某与被申请人张某某原是情侣关系,双方于2023年分手后,被申请人张某某通过抖音APP、发送短信以及到申请人杨某住所和工作单位对申请人杨某进行骚扰、辱骂等,申请人杨某以人身权益被侵犯为由,向花溪法院提出人身保护令申请。
法院审理
本院作出裁定:一、禁止被申请人张某某骚扰、跟踪申请人杨某;二、禁止被申请人张某某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抖音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杨某及其相关近亲属;三、禁止被申请人张某某在申请人杨某的住所、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杨某正常生活、工作的活动。
人身保护令签发后,申请人杨某表示被申请人张某某未再出现相关不法行为。

裁判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本案中,根据申请人杨某提交的受案回执、报案回执、短信、视频等证据,可以证实被申请人张某某确实存在通过抖音APP、发送短信以及到申请人杨某住所和工作单位对申请人杨某进行骚扰、辱骂等行为,故申请人杨某的申请符合人身保护令的法定条件。
典型意义
在恋爱关系中,可能会出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纠缠、骚扰甚至泄露隐私等不法行为,且被侵害人往往是处于较为弱势一方的妇女,一旦不法行为发生,妇女权益可能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
为避免妇女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有效预防和制止因恋爱关系引发的矛盾,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为妇女提供了及时有效的救济途径和法律依据,该条规定拓宽了申请人身保护令的主体范围及申请事由,有效保护了恋爱关系中妇女的人身权益,同时可以起到预防和制止侵害妇女权益的不法行为,减少因恋爱纠纷引发的社会矛盾和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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