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离婚的是否一定要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一、自愿离婚的是否一定要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自愿离婚的夫妻需要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依据《》,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后,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等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冷静期届满后,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所以,自愿离婚需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并按程序办理。
二、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关系是否会因离婚解除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会因父母离婚而解除。
根据法律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是基于血缘或法律拟制而形成,具有很强的稳定性。离婚仅解除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并不影响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亲联系或法定的拟制血亲关系。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这意味着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同时也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例如,即使父母离婚,子女发生重大疾病需要医疗费用,父母双方都有责任共同承担;在子女成年之前,父母都要保障其接受教育的权利和生活需求。总之,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是一种法定的、持续的关系,不受父母婚姻状况变化的影响。
三、自己手写的离婚协议书双方已签字有用吗
自己手写的离婚协议书双方签字后,并不当然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
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就离婚相关事宜,如子女抚养、、债务承担等达成的书面协议。手写的离婚协议书,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且双方签字确认,在形式上是有效的。
然而,离婚协议书生效需要满足特定条件。签订离婚协议书只是一个步骤,还需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反悔都可撤回申请。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才发给离婚证,此时离婚协议书才正式生效。
若仅双方签字,未完成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书不产生解除婚姻关系的效力,对双方不具有法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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