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开庭原告有律师可以不出庭吗
一、离婚开庭原告有律师可以不出庭吗
一般情况下,离婚案件原告即使有律师,也需出庭。离婚诉讼涉及人身关系,具有特殊性,法院需听取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据法律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不能表达意思”指因生理或精神方面原因,无法清晰准确表达自己意愿,如严重精神疾病患者。“特殊情况”通常指不可抗力、重大疾病等客观上无法出庭的情形。若原告不出庭,又未提交书面意见,按规定,法院可按撤诉处理。
所以,原告即便聘请了律师,原则上也应亲自出庭参与庭审。若存在特殊情况不能出庭,需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并获批准,否则可能面临不利法律后果。
二、是父亲名字离婚妻子有份吗
宅基地登记在父亲名下,离婚时妻子通常无份。宅基地的所有权归集体,个人仅拥有使用权。该宅基地登记为父亲名字,意味着属于父亲,并非,妻子在离婚时无法主张分割宅基地使用权。
不过,如果涉及宅基地上的房屋,则需具体分析。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宅基地上的房屋有出资建造、翻建、扩建等行为,那么该房屋中可能存在夫妻共同财产部分。离婚时,妻子可就这部分共同财产对应的权益进行主张。比如,夫妻共同出资装修房屋、加盖房间等,所产生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妻子有权要求分割相应的折价款。
若夫妻与父亲就宅基地及房屋存在家庭财产约定,明确妻子享有一定权益,那么离婚时妻子可依据约定主张权利。总之,仅宅基地登记为父亲名字,妻子无分割权;若涉及房屋出资等情况,需视具体出资贡献确定妻子是否有份。
三、宅基地房离婚女方有权吗
宅基地安置房离婚时女方是否有权分割,需依据具体情况判定。
若该宅基地房屋是男方,且拆迁安置仅基于房屋产权,未考虑女方人口因素等,一般属于男方个人财产,女方无权分割。
若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宅基地房屋进行了新建、翻建、扩建等添附行为,那么添附部分及对应的拆迁利益,女方可主张分割。因为这部分添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投入,女方对增值部分享有权益。
若拆迁安置政策考虑了女方的人口因素,如按人口给予安置面积或补偿款,女方基于自身人口权益获得的安置份额,在离婚时女方有权主张分割。
如果双方对安置房归属有书面约定,例如婚内财产协议明确约定安置房归双方共有等,应按照约定处理。
离婚时对于宅基地拆迁安置房的分割,需综合考虑房屋的权属来源、夫妻双方对房屋的贡献、拆迁安置政策等多方面因素。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可通过诉讼途径,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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