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度残疾人离婚后由谁抚养
一、重度残疾人离婚后由谁抚养
重度残疾人离婚后,其抚养问题需分情况确定。
若该残疾人在离婚后仍具备一定生活自理能力和经济来源,能维持基本生活,一般由其自行生活。但亲属基于亲情给予一定照料与帮助也较为常见。
若残疾人缺乏生活自理能力或没有经济来源,首先看其是否有成年且有抚养能力的子女。根据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扶助的义务,这种情况下成年子女应承担起抚养责任,保障重度残疾父母的生活。
若没有成年子女或子女无抚养能力,再看其是否有其他近亲属,如具有负担能力的兄、姐。由兄、姐长大且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弟、妹,兄、姐有扶养的义务。同理,若符合相应条件,弟、妹对兄、姐也可能存在扶养义务。
若上述近亲属都不存在或无抚养能力,政府相关部门会按照社会救助等政策,为其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与救助服务。
二、婚后建房离婚怎么判
宅基地婚后建房在离婚时的判决,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若该宅基地建房是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建造,属于。离婚时,双方可先协商分割方案,达成一致的,按协商结果处理。若协商不成,通常会综合考虑房屋来源、双方贡献、居住需求等因素进行分割。可能会将房屋判归一方所有,获得房屋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也可能对房屋进行拍卖、变卖,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如果建房资金部分来源于一方或其父母出资,且能提供相关证据,在分割时会考虑这部分资金的归属。比如一方父母明确表示只赠与自己子女的出资,这部分对应的房屋份额可能会倾向于出资方子女。
此外,若涉及的问题,由于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法院在判决时会遵循相关的宅基地管理规定。如果一方是该宅基地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另一方不是,在分割房屋时会更倾向于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
三、宅基地房屋离婚后如何分配
宅基地房屋离婚后的分配需依据不同情况处理:
1. 若宅基地房屋为婚前一方所有,属于其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比如一方在前就已建成该房屋,且有相关审批和建造证据,另一方无权要求分配。
2. 若双方婚后用共同财产建造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实践中可采用以下方式:
- 一方获得房屋所有权,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根据房屋的实际价值、使用情况等因素确定。
- 若双方都不主张房屋所有权,可对房屋进行拍卖、变卖,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3. 若一方婚前建造,婚后双方共同出资装修、翻建,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房屋所有权归婚前建造方,但需对另一方就增值部分进行补偿。
4. 涉及宅基地使用权问题,因宅基地使用权具有身份属性,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可享有。非本集体成员的一方可能无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但可就房屋价值进行分割。
分配时,若双方能协商一致,按协商结果处理;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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