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小孩探视权一个月规定看几次
一、离婚后小孩探视权一个月规定看几次
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离婚后小孩探视权一个月的具体次数。探视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由父母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在实践中,确定探视次数会考虑多方面因素。首先是孩子的年龄和需求,年幼的孩子可能更需要频繁接触父母,而年龄稍大的孩子可能会因学业、个人意愿等对探视次数有不同需求。其次是父母双方的实际情况,如工作安排、居住距离等。若双方居住较近,可能探视次数相对较多;若距离较远,探视次数则可能会受到一定限制。
若双方能友好协商,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探视次数,如每周一次或每两周一次等。若协商不成,向法院起诉后,法院会结合具体情形,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和成长的角度出发,对探视权的行使时间、方式等作出判决。判决生效后,双方都应遵守,若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申请。
二、两次判决离婚的依据是什么
两次起诉离婚判决离婚主要基于以下依据:
-感情破裂证据:法院判决离婚的核心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第二次起诉时,若能提供新证据证明感情破裂,判离可能性增加。比如一方存在、与他人的行为;实施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且屡教不改;双方因感情不和满二年等。
-首次判决后的情况: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这体现了法律对夫妻关系修复的合理考量,若分居一年仍无和好可能,说明感情已难以挽回。
-庭审表现及态度:在第二次诉讼过程中,双方的庭审表现和态度也是法院考量因素。若一方坚决要求离婚,态度诚恳,而另一方虽不同意但无法提供双方感情尚可的有力证据,法院会倾向于判决离婚。
法院会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是否准予离婚,重点在于审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
三、离婚后的管辖权怎么确定
离婚后财产分割管辖权的确定主要依据相关规定。
一般情况下,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存在一些特殊情形。如果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后财产分割,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另一方起诉离婚后财产分割,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国内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后财产分割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涉及不动产的财产分割,若不动产在我国境内,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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