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是谁提出的
冷静期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的。
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设立旨在减少冲动离婚的现象,让在决定离婚时能够更加审慎地思考,维护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
这一制度的提出是基于对当前社会离婚状况的综合考量。随着社会的发展,离婚率有所上升,部分离婚决定可能是在冲动或未充分考虑后果的情况下做出的。离婚冷静期给予夫妻一段时间来重新审视彼此的关系和离婚的决定,有助于避免因一时冲动而导致的不可挽回的后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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