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起诉离婚另一方不同意能离吗
一方起诉离婚另一方不同意,有可能离也有可能不离,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在婚姻关系中,当一方提起而另一方不同意时,法院是否判决并非仅仅取决于一方的意愿。法院会综合多方面的因素来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会审查夫妻双方的感情基础。比如双方相识相恋的过程、婚姻持续的时间等。如果感情基础较为薄弱,可能会对离婚的判定产生一定影响。
要看夫妻婚后的感情状况。包括双方在日常生活中的相处模式、是否存在频繁激烈的冲突、是否有沟通和交流等。如果存在长期的矛盾冲突且无法调和,可能更倾向于认定感情破裂。
夫妻之间有无和好的可能也是重要考量因素。法院可能会给予双方一定时间和机会尝试修复关系。
如果存在一些法定的离婚情形,如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即便另一方不同意,法院也可能判决离婚。
当然,如果方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而另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可能会判决不准离婚。但这并不意味着离婚请求就此终结,经过一段时间后,起诉方可以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总之,法院会以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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