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的法律依据
探望权在法律层面有着明确的规定和保障。《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这一规定明确了探望权的以下几个重要方面。
确认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探望权。这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天然血缘关系和亲情联系,保障父母能够继续关心和参与子女的成长。强调了另一方的协助义务。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为对方行使探望权提供必要的便利和配合,不能故意设置障碍。对于探望的方式和时间,尊重当事人的自主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则由法院进行判决确定。同时,法律也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中止探望权。如果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比如探望方有不良行为或可能对子女造成伤害等,法院有权依法中止探望。但当中止的事由消除后,探望权应当恢复。
总之,探望权的法律依据旨在平衡父母与子女的权益,保障子女能够得到父母双方的关爱,同时也规范探望行为,以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和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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