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本干净了,良心呢?记账公司两年不交社保,你的权益正在被无声掠夺!
窗外是城市傍晚的华灯初上,而王女士坐在我对面,手里紧捏着一份打印出来的社保缴费记录,指尖因用力而微微发白,整整两年,她的社保缴费栏里是一片刺眼的空白。“张律师,我真的想不通,”她的声音带着一丝不易察觉的颤抖,“我明明看着工资条上每月都扣了社保钱,一家专门帮别人做账的公司,怎么会把自己的账,特别是员工的‘保命钱’给做没了?他们比谁都该懂法啊!” 她的困惑里,夹杂着愤怒和被背叛的寒意,这已不是孤例,专业记账公司知法犯法,长期隐匿断缴社保,已成为一个刺眼又极具讽刺性的职场黑洞。
记账公司,本应是企业财税合规的“守门人”,却沦为社保违法的“操作者”,这种身份错位带来的危害尤为深重。他们深谙规则,更懂得如何利用信息差和员工的信任进行伪装:
- “专业”伪装下的系统性违法:员工工资单上清清楚楚列着“社保个人部分”的扣除,这极具迷惑性,员工天真地以为公司已按时足额缴纳,殊不知,那笔被扣除的钱,可能早已悄然流入公司账户挪作他用,或成为老板腰包里的利润。记账公司完全有能力在账务上“做平”,制造已缴费的假象。
- 利用信任与信息壁垒:员工普遍对“专业”的记账公司抱有天然信任,加之社保查询并非日常习惯,长达两年的“空窗期”得以悄然形成。等到员工因看病、买房、落户等需要用到社保时,惊觉真相,往往为时已晚,错失诸多人生重要节点。
- 双重伤害:不仅是个人权益的崩塌,更是社保基金的安全隐患。社保基金是社会的稳定器和蓄水池。记账公司这类知法主体大规模、长时间的恶意欠缴,犹如蛀虫般侵蚀着社保基金的根基,最终损害的是所有参保人的长远利益。他们精于算计,却唯独算漏了法律的重拳和员工觉醒后的反击。
沉默即是纵容,行动刻不容缓!如果你怀疑或遭遇类似情况,请立即:
- 一键查证:立即通过支付宝/微信电子社保卡、当地社保官网或亲临社保局窗口,打印个人社保缴费明细(非参保证明),这是最直接证据。
- 固化证据链:收集劳动合同、工资条(明确显示社保扣款项)、工资银行流水、与公司交涉(关于社保)的录音/书面记录,工资条和流水是证明公司“代扣未代缴”的关键!
- 发出正式“通牒”:立即书面(如《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通知书》)要求公司限期补缴,保留邮寄凭证或签收记录,这一步至关重要,既是维权程序,也是后续主张赔偿的依据。
- 双管齐下:果断向参保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通常是税务局)进行投诉举报,要求行政查处和强制征缴。准备好证据材料,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主张:
- 要求公司补缴两年社保及产生的巨额滞纳金(依法由公司承担);
- 若因公司未缴社保导致你无法享受社保待遇(如无法报销医疗费),可索赔实际损失;
- 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主张经济补偿金(N倍月工资)。
- 立即停用问题记账公司!对任何企业而言,继续雇佣一家故意侵害员工社保权益的记账公司,等同于法律和用工风险的自杀行为。
法律利剑,为你护航: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第58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 第60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 第63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 第86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第38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张律师结语:
社保,绝非可随意裁剪的成本,它是写入法律的刚性义务,是劳动者安身立命的基石,更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当本该守护规则的“账房先生”监守自盗,其行可鄙,其心当诛!发现记账公司精心设计的“社保黑洞”,你的每一次查证、每一份证据、每一次投诉与仲裁,不仅是在夺回自己被窃取的权益,更是在为社保制度的尊严注入一剂强心针。法律的武器已然在手,别让精于算计的“专业”成为侵权的遮羞布,果断亮剑,守护的不仅是个人的现在,更是整个社会的未来。你的社保,值得被认真对待,也必须被认真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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