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权力违纪行为表现
小微权力违纪行为主要表现包括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违规操作、利益输送等。
小微权力违纪行为在各个领域都可能出现,具有多种表现形式。比如在基层治理中,可能存在干部利用手中的权力在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事务中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如违规多占补偿款等。在资源分配方面,可能会违反规定将资源优先分配给特定关系人,而不是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在行政审批环节,可能出现故意刁难办事群众,暗示或明示给予好处才予以办理的情况。一些干部还可能利用职务之便,违规接受他人宴请、礼品礼金等,为他人办事开绿灯。
在财务管理上,可能存在违规报销、公款私用等问题。在工程项目建设中,插手干预招投标,使特定企业中标,从中获取好处。还有的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违反组织程序和规定,任人唯亲等。这些小微权力违纪行为虽然看似“微小”,但却严重损害了群众的利益,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和正常秩序,也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与公信力。必须加强对小微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机制,严肃查处这些违纪行为,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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