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司就能耍特权?不交社保?法律面前没有免死金牌!
大公司就能“耍特权”?不交社保真的可以吗?**
“我们是行业龙头,待遇好得很,社保那点钱不如直接发给你更实惠!”、“签了这个自愿放弃协议,你到手的钱更多,大家都这样。” 这些话,在不少大公司的角落或明或暗地流传着。大公司财力雄厚、管理规范的光环,似乎让部分管理者产生了“法外特权”的幻觉,认为社保缴纳是可以“灵活操作”的选项,真相真的如此吗?法律的天平,会因为企业规模而倾斜吗?
答案清晰而冷酷:绝对不行!无论公司规模如何庞大,市场地位如何显赫,为员工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五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的、不可推卸的强制性法定义务,这绝非公司可以“施舍”的福利,更不是能与员工“私下交易”的筹码。
那些看似“合理”甚至带着“为你着想”面具的常见借口,在法律面前不堪一击:
- “签了劳务合同/实习协议,不用交社保”: 这是对劳动关系最粗暴的扭曲。判断社保缴纳义务的核心,在于是否存在真实、持续的劳动关系(符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标准),而非合同名称的文字游戏,大公司大量使用“劳务合同”规避社保责任,是赤裸裸的违法行为,即使名为“实习”,若实际履行了正式岗位职责、接受严格管理,同样构成劳动关系,社保必须缴纳。
- “试用期不用交,转正再补”:试用期是劳动关系的法定组成部分!从员工入职、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通常以用工之日为准),缴纳社保的义务就已产生,所谓“试用期不缴,转正补缴”的操作,不仅违法,而且会导致员工社保记录中断,影响其即时享受医保报销等权益,公司还需承担补缴时高额的滞纳金(日万分之五)。
- “员工自愿放弃,签了协议”: 这是最具迷惑性也最危险的陷阱。任何形式的“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的声明或协议,因其本身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自始无效!法律不会认可这种对法定责任的“私了”,即使员工当时签字同意,事后仍有权要求公司补缴,公司该承担的责任一分不少,且协议无效可能让员工在出现工伤、大病等急需社保保障时陷入绝境。
- “我们把社保钱折成补贴/奖金发给你了”:社保缴费基数需依法核定,缴费进入的是国家统筹的社保基金账户,具有强制性和专属性。将应缴纳的社保费以现金、补贴等形式直接发放给员工,等同于没有履行法定义务,员工拿到手的钱并不能替代社保提供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长远且基础性的保障,公司仍需依法补缴社保费及滞纳金。
大公司违法不缴社保,付出的代价远超想象:
- 天价滞纳金与罚款:社保部门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逾期不办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社会保险法》第86条),这可不是小数目!针对一家员工众多的大公司,长期欠缴累积的滞纳金足以让财务部门心惊肉跳,还可能面临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员工索赔“核爆”:员工可随时主张权利,要求公司补缴。若因公司未缴社保导致员工无法享受社保待遇(如无法报销医疗费、无法领取生育津贴、工伤待遇受损等),公司需全额赔偿员工因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对于高薪员工或涉及重大医疗、工伤的情况,赔偿金额可能极其巨大。
- 信用破产与监管风暴:社保严重失信行为会被公示,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大公司赖以生存的品牌声誉将遭受重创,极易引发税务、劳动监察等多部门联合稽查,甚至可能触发刑事责任(如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特定情形下的适用)。
- 人才流失的“静默海啸”:当员工发现连最基本的社保保障都无法落实,尤其在高流动性的核心人才市场,对公司的信任感和归属感会瞬间崩塌。看似省下的社保成本,最终将以更高昂的人才招募、培养流失成本加倍偿还。
律师给你的行动建议:
- 认清现实,放弃幻想:大公司管理者必须清醒认识到,在社保合规问题上,没有任何“特权”可言,规模不是护身符,而是放大镜,违法行为只会招致更严厉的惩罚和更广泛的负面影响,合规是基业长青的底线。
- 全面自查,立即整改:立即对全体员工(包括试用期、实习生、劳务合同人员)的社保缴纳情况进行彻底审计,发现任何应缴未缴、不足额缴纳(尤其是按最低基数而非实际工资缴纳)、选择性缴纳(如只交工伤保险)等问题,立即制定补缴方案,主动联系社保部门处理。补救永远比被查处后的被动应对代价小得多。
- 废除无效协议,重建合法流程:立即废止任何形式的“自愿放弃社保协议”,建立合法、透明、基于员工实际工资总额的社保申报和缴纳流程,确保全员、足额、及时缴纳,将合规成本视为企业运营的必要支出。
- 强化风控,专业护航:大型企业应设立专门的法务或合规岗位,或聘请外部专业劳动法律师/顾问团队,定期进行劳动用工合规(特别是社保缴纳)审计与培训,确保所有操作严格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将风险扼杀在萌芽状态。
相关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第58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 第60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 第63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第86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无法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赔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第17条:劳动合同中社会保险条款为法定必备条款。
- 第26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1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小编锐评:
社保,绝非企业可以随意“拿捏”的橡皮筋,更不是能用来与员工“做交易”的筹码。它是国家构筑的社会安全网,是劳动者抵御风险的基石,是法律设定的不可逾越的红线。大公司,因其规模和社会影响力,更应成为遵纪守法的表率,而非利用优势地位试探法律底线的“反面教材”。任何以“大公司特权”、“员工自愿”、“操作惯例”为名规避社保责任的行为,都是掩耳盗铃,终将付出法律、经济和声誉上的惨痛代价。省下眼前的“小钱”,可能引爆未来的“大雷”,对员工而言,请牢记:社保是你法定的“盔甲”,别为眼前多几张钞票就轻易脱下它。面对不缴社保的公司(无论大小),保留好证据(合同、工资条、工作记录等),勇敢地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或社保稽核部门投诉举报,法律是你最坚实的后盾。合规,才是企业最大的“降本增效”;保障,才是对人才最长情的“告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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