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被列入失信名单如何解除
被列入失信名单,解除的方式通常有以下几种:
1. 履行担保责任:按照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或者履行其他责任。一旦全部履行完毕,可向法院申请解除失信名单。
2. 与债权人协商达成和解:与沟通协商,达成新的还款或解决方案,并取得人同意后,请求法院解除失信名单。
3. 证明被列入失信名单存在错误:如果认为被列入失信名单是的,人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向法院提出申诉,经法院审查核实后,若情况属实,会解除失信名单。
4. 等待法定期间届满:在一些情况下,失信名单有一定的期限,期限后,如果担保人没有新的失信行为,可能会被解除。但这种情况相对较少,且等待期限较长,不建议主要的解决途径。
需要注意的是,解除失信名单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有所差异。担保人在解除失信名单的过程中,应当积极配合法院的工作,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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