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公司社保断供?律师,这简直是引火烧身!
年底冲业绩就能停缴社保?企业这些“省成本”操作有多危险?**
临近年关,资金压力陡增,不少企业主看着报表眉头紧锁,一个危险的念头可能悄然浮现:“社保费能不能拖到明年再缴?或者干脆年底这两个月不交了?”作为一名处理过大量劳动争议案件的律师,我必须郑重告诫:这个念头,碰都别碰!它带来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远超你的想象。
社保绝非企业可随意处置的“软柿子”。《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58条、第60条白纸黑字规定,用人单位必须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社保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这里的关键词是“必须”和“按时足额”——没有“年底可以例外”这种说法!无论企业是资金链紧张、业绩未达标,还是抱着“就拖一两个月”的侥幸心理,社保属于国家强制征缴的法定福利,绝非企业可自由取舍的经营成本。
年底停缴社保,看似“省下”了眼前真金白银,实则埋下多重“炸弹”:
- 滞纳金利滚利,雪上加霜:根据《社会保险法》第86条,欠缴社保费?每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年底欠缴拖到年后,这笔额外负担会像滚雪球般迅速膨胀,让资金困境雪上加霜。
- 员工一告一个准,被动离职还能要补偿:不交社保,等于亲手把把柄递给员工,员工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年底本就人心浮动,此举极易引发集体维权。
- 行政处罚+失信惩戒,商誉扫地:社保部门有权责令限期补缴,逾期仍不缴纳?将面临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社会保险法》第86条),更严重的是,企业可能被列入社保“黑名单”,在招投标、融资、享受优惠政策等方面处处受限,商誉遭受重创。
- 工伤、医疗无保障,企业责任难逃:若员工在停保期间不幸发生工伤或突发重大疾病,因社保断缴无法享受工伤保险或医疗保险待遇,所有巨额赔偿费用将依法由企业100%自行承担!这种风险,任何企业都赌不起。
特别提醒:“缓缴” ≠ “不缴”!国家在特定时期(如疫情期间)可能出台社保费缓缴政策,但这必须严格依据官方发布的政策文件,履行申请程序并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年底自行决定“缓缴”或“停缴”,是赤裸裸的违法行为,与政策无关。
给企业和员工的务实建议
- 企业方:依法合规缴纳社保是经营底线!与其在违法边缘试探,不如主动优化内部管理、合理规划现金流,或关注官方是否出台合规缓缴政策(并严格按程序申请),长远看,守法诚信才是最低成本、最高效的经营之道。
- 员工方:密切关注自身社保权益,可通过当地社保官网、官方APP、12333热线等渠道查询缴费状态,若发现公司存在未缴、漏缴社保行为:
- 第一步:保留劳动合同、工资条等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
- 第二步:先尝试与公司友好沟通,要求补缴。
- 第三步:若沟通无果,果断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通常是税务局)举报,必要时,寻求专业律师帮助。
核心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第58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 第60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 第63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 第86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第38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第46条: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社保缴费,是一条贯穿全年的法律“高压线”,年底绝非“法外之地”。企业任何试图停缴、欠缴社保的行为,都是在刀尖上跳舞,滞纳金、员工索赔、行政处罚、商誉崩塌,甚至天价工伤赔偿,任何一项后果都足以让企业得不偿失。对员工而言,社保是切身的保障盾牌,权益受损时,法律赋予了坚实的维权武器。依法参保、按时缴费,是劳资双方共赢的唯一合规路径——企业规避巨雷,员工安心无忧,在社保问题上走捷径,往往是最远的弯路;依法合规,方是基业长青的基石。
年底公司社保断供?律师,这简直是引火烧身!,本文为合飞律师原创,未经授权禁止转载,个案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制定方案。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