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理赔时,自费药费用能优先拿到赔偿吗?
当不幸遭遇交通事故,伤者躺在医院,除了身体的疼痛,最揪心的往往是高额的医疗费用账单,尤其当医生告知某些高效药品属于“自费药”时,伤者和家属的心更是悬了起来:“交强险能赔这部分钱吗?能优先赔吗?”
这个问题的答案,直接关系到伤者能否及时获得有效救治、家属能否缓解沉重的经济负担,实践中,不少保险公司在面对交强险理赔时,会搬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不负责垫付和赔偿”,他们据此主张,超出医保范围的“自费药”费用,交强险一概不赔。
法律的天平早已向伤者倾斜。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这里的“赔偿”,并未区分医保内用药还是医保外自费药,其核心立法目的在于及时、充分地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基本救治和经济补偿。
更重要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第十九条明确指出:“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这意味着,只要自费药的使用被证明是治疗伤情所必需且合理的,它就应当被纳入赔偿范围,并可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
实践中已有众多判决支持这一观点,在江苏某中院2020年审理的一起案件中,伤者因事故导致严重骨折,使用了进口钢板内固定(属自费项目),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治疗方案是当时伤情下的合理必要选择,最终判决交强险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优先赔付了该笔自费药费用,这成为同类案件的突破性判决之一。
给交通事故伤者及家属的建议:
- 保存关键证据:务必要求主治医生在病历中清晰记录伤情、具体用药(尤其是自费药)的名称、剂量、使用原因,并明确说明该用药对治疗的必要性和不可替代性,这是主张自费药赔偿的核心依据。
- 主动沟通并据理力争:若保险公司以“自费药不赔”为由拒赔或部分拒赔,明确引用《道交法》第七十六条及最高法司法解释第十九条,强调交强险的保障功能和合理且必要医疗费的赔偿原则,清晰告知对方其负有对“非必要、不合理”的举证责任。
- 善用法律武器:协商无果时,果断寻求专业律师帮助,通过诉讼维护权益,法院通常会依据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作出公正裁决,支持合理自费药在交强险限额内的优先赔付。
相关法条指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交强险能否优先赔付自费药,核心在于证明其使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保险公司“自费药一律不赔”的沉默条款,并非不可撼动的铁律。《道交法》第七十六条奠定的保障基石,与最高法司法解释第十九条确立的“合理必要”原则,共同构筑了伤者主张权益的坚实法律后盾,当面临自费药困境时,请务必保留关键医疗证据,清晰认知自身法定权利,法律如同氧气面罩,在您最需要时保障呼吸畅通——但前提是,您得知道如何戴上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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