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手续该怎么办理?,离婚手续办理指南
离婚手续的办理,一般有两种方式: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
1、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2、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3、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诉讼离婚:
1、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3、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 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4、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5、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建议参考:
1、在办理离婚手续前,夫妻双方应当充分沟通,协商解决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
2、如果选择协议离婚,双方应当认真填写离婚协议,并确保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
3、如果选择诉讼离婚,当事人应当准备好相关证据,以便在诉讼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在办理离婚手续过程中,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和程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小编总结:
办理离婚手续是一件比较复杂的事情,需要夫妻双方充分沟通,协商解决问题,如果选择协议离婚,双方应当认真填写离婚协议,并确保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如果选择诉讼离婚,当事人应当准备好相关证据,以便在诉讼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办理离婚手续过程中,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和程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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