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赔偿申请受理是什么意思,刑事赔偿的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刑事赔偿案件的受理程序是赔偿义务机关收到申请书以后的两个月之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制作好赔偿决定书以后10天之内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赔偿决定书有争议的,可以在30天之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机关复议审查的时间是两个月。
刑事赔偿受理程序是怎么规定的?
《国家赔偿法》
第二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第二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本条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第二十五条 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国家刑事赔偿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一)刑事赔偿范围不具体,检法两家认识有差异。
(三)赔偿义务机关设置不合理。
(四)刑事赔偿程序设置不科学,缺乏监督。
(五)赔偿金不能及时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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