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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阶段律师阅卷怎么办,审查起诉律师什么时候阅卷

可以。按照《刑事诉讼法》第40条的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阅卷,并可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阅卷吗

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阅卷,并可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在案件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律师要及时与承办案件的检察人员取得联系,向其提交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要求辩护律师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的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参与诉讼的律师事务所函,出示律师执业证并留下复印件,告知检察院受托律师已经正式介人该案件的刑事诉讼中,要求查阅案卷诉讼材料。

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到检察院可以查阅的是侦查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全部案卷材料。

上述案卷材料记载了犯罪嫌疑人被立案刑事调查、被拘留、逮捕、讯问的程序,公诉机关查证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认定的犯罪性质和涉嫌的罪名,能证明嫌疑人涉嫌犯罪的各项证据等,以及是否存在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自首、立功、累犯、中止、未遂、正当防卫等方面的证据。

律师到检察院查阅案卷,目的在于全面了解案情。律师要抱有一种信心,案卷材料某一页可能掩藏着对嫌疑人有利的情节,因此,律师应该将案卷的每一页,包括卷宗封面都复制、拍照或扫描下来,并认真仔细地逐页阅读,以确保自己能全面了解案卷材料。

报警不立案怎么办

1、有权要求他们出具不立案的通知书,告知不立案的理由;

2、向检察院提出,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对不立案的原因或者理由加以说明;

3、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312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刑法修正案(六)》

第十九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的;

(二)拆解、拼装或者组装的;

(三)修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的;

(四)更改车身颜色或者车辆外形的;

(五)提供或者出售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

(六)提供或者出售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

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及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五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2007年11月6日)

(九)“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九条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修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关于本罪罪名,有观点认为可以保留过去已经习惯的罪名,即窝藏赃物罪、销售赃物罪等,再增加一个“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罪”。经研究认为,根据刑法的修改,本罪的犯罪行为和犯罪对象都已经扩大了,应对原有罪名进行相应的修改,“窝赃”、“销赃”都是“掩饰、隐瞒”的手段,因此规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相应取消“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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