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常见的非法证据种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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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目录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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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的种类包括有哪些
1、收集或提供主体不合法的非法证据。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做证人。
若由上述主体作证人提供证据,将不符合法律对于收集、提供证据主体的规定,是为非法证据。
2、取证程序不合法的非法证据。
这是一般意义上人们所理解的非法证据。
如《刑事诉讼法》第43条中规定: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若以上述方法收集证据,将因为不具备收集程序的合法性而成为非法证据。
3、内容不合法的非法证据。
即不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或与案件事实无联系的事实材料,因其不具备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对案件真实的查明毫无意义而为非法证据。
4、表现形式不合法的非法证据。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这是为了从形式上保障证据的事实内容的客观性而明确规定的事物的形式必须适合事物矛盾运动的内容,内容决定形式证据是客观事实这一本质便决定了诸如梦幻、占卦等等的东西不可能成为它的表现形式。
非法证据排除主体是谁
非法证据排除主体是当事人及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为了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而规定的,利用非法手段、非法程序获得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是应当被排除的。
由谁承担举证责任,具体如下所述:
1、《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
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
(1)此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必须就非法取证行为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是为了避免没有任何依据的诬告,防止恶意拖延诉讼进程,浪费司法资源。
因此,仅仅主张自己受到了刑讯逼供而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其主张是无法得到支持的。
(2)考察方式:
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被告方并非不承担任何证明责任,也不是承担全部证明责任,而是承担“初步的证明责任”,使法官相信的确可能存在刑讯逼供。
2、《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
“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
(1)在被告方承担初步的证明责任之后,证明责任开始转移给控方承担。
之所以如此规定,因为控方承担证明责任更为合理,它可以通过对讯问过程全程录音录像的方式来证明不存在非法取证的行为,而被告方要证明存在刑讯逼供则非常困难。
(2)考察方式:
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由被告方承担初步的证明责任,然后证明责任转移给控方,由其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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