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论原则是否适用于选民资格案件?
不适用,选民资格案件是属于特别处理案件,不存在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纠纷,所以不适用辩论原则。辩论原则贯穿于一般民事案件的一审、二审、再审程序当中,双方当事人就事实通过法定的形式进行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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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民资格案件适用辩论原则吗?
不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所谓辩论,是指当事人双方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就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等有争议的问题,陈述各自的主张和意见,相互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民事权益。
辩论原则是辩论式诉讼结构的必然要件。其意义在于,通过当事人双方的辩驳,帮助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解决纠纷。当事人通过行使辩论权,积极参与到诉讼程序中去,真正成为诉讼主体。
选民资格案件不是非诉案件
选民资格案件属于民事诉讼特别程序,一审终审,人民法院在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应当开庭审理,除了起诉人以外,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其他与选民资格相关的公民也必须参加审理。公民对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资格名单有不同意见必须先向选举委员会申诉,对选举委员会就申诉所作的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担保人需要有什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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