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伤人事故什么时候可以取车,交通事故超过取车期限会怎样
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受伤的,如果车辆被交管部门扣留,取车的时间没有明确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车通常是为了调查取证,等调查取证结束之后,自然会通知当事人到指定的地点领车,逾期没有领车的,产生的停车费是需要自行承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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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伤交通事故取车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交通事故致人受伤,车辆被扣的,取车的时间不是法定的,需要等有人伤交通事故取车时间是怎么规定的的通知。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八条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交通事故人伤赔款计算争议的举证责任是怎样的?
交通事故人伤赔款计算争议的举证责任是谁主张,谁举证。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该条规定是对于侵害公民人格权的行为,侵权人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首创,受保护的人格权利之中亦包括生命健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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