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不成立会带来缔约过失责任吗?
合同不成立会带来缔约过失责任的。合同的成立并不影响缔约过失责任的形成,即使合同已经成立生效,只要一方因过错违反先合同的义务,并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了合理信赖利益的损失,即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因此在订立合同时,双方应谨慎注意,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下面随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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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不成立会带来缔约过失责任吗?
可能会带来,缔约过失行为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的行为,缔约过失有两种,一种是合同无效,另一种是合同不成立,所以合同不成立可能会形成缔约过失。
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是使权利人恢复到未信赖法律行为(尤其是合同)成立或生效时的状态,是一种恢复原状的保护,保护向既往发生。信赖利益损失,可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签订合同的时候要注意合同效力问题,如果因缔约过失造成合同无效的,缔约方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直接损失主要包括用于缔约的合理费用、准备履约所支出的合理费用。间接损失即丧失与第三人另订立合同的机会产生的损失等等。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缔约上的过失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这类行为主要是指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通常有以下情形:
(1)、未尽通知、协助等义务,增加了相对方的缔约成本而造成损失。
(2)、未尽告知义务。
(3)、未尽照顾、保护义务,造成对方当事人人身、财产的损害。
合同解除不成立继续履行吗?
合同解除后就不能继续履行了。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达成后,合同就会解除,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合同解除后是不能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
【附条件的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合同消灭的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条 【非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合同权利怎么转让?
(1)合同权利由让与人转让给受让人。如果是全部转让,则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而享有合同权利,让与人脱离原合同关系。如果是部分转让,则受让人加入合同关系,成为与原债权人共享合同权利的新债权人。
(2)合同权利转让时,受让人取得与合同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如保证债权、担保物权、完全债权、违约债权等,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3)让与人应将合同权利的证明文件全部交付受让人。其证明文件包括债务人出具的借据、票据、合同文书、往来电报信函等。
(4)让与人对转让的债权负担保责任,凡因债务人主张可以对抗原债权人的事由而使受让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让与人应当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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