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行政处罚办法,采矿权有偿处置行政处罚的规定包括什么内容
我国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有偿取得的主要形式是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矿业权人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前提条件,是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采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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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有偿处置行政处罚的规定包括什么?
我国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有偿取得的主要形式是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矿业权人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前提条件,是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采矿权。
上述规定实施前,矿业权人无偿占有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采矿权的情况大量存在;
上述规定实施后,由于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清理工作的滞后,新出让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采矿权时未收取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情况依然存在。
《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实施方案发布之日前企业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探明的煤炭探矿权和无偿取得的采矿权,均应进行清理,并在严格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剩余资源储量评估作价后,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对通知发布之前探矿权、采矿权人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和无偿取得的采矿权,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清理,并对清理后的探矿权、采矿权进行评估,探矿权、采矿权人按照评估结果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民法典中连带责任追偿是否要起诉
民法典并没有规定连带责任追偿一定要起诉,而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连带责任人行使追偿权时,被追偿人不履行义务的,连带责任人可以向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连带责任】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
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五百一十九条【连带债务人的份额确定及追偿权】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适用范围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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