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残疾二婚夫妻离婚怎么办
四川残疾二婚夫妻的婚姻关系,应当适用《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的规定。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之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如果一方因身体残疾或者精神障碍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离婚登记申请,离婚登记管理部门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便利。但被代理人有表意能力的,应当尊重被代理人的真实意愿。
二、四川残疾二婚夫妻一方提出离婚怎么办
如果四川残疾二婚夫妻的一方提出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从有利保护残疾人的角度出发,综合以下因素判断是否准予离婚:
(一)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二)残疾方的残疾状况对婚姻关系的影响;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四)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及抚养费的负担;
(五)对残疾方的经济保障和精神慰藉。
三、四川残疾二婚夫妻离婚后如何保障残疾方的权益
为保障残疾方的权益,《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之规定,残疾一方有权享有下列扶助:
(一)物质帮助;
(二)精神慰藉;
(三)照顾护理;
(四)住房保障;
(五)医疗康复;
(六)教育培训;
(七)就业帮助;
(八)法律援助。
残疾方有权要求配偶按照其负担能力,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和精神慰藉。在确定住房保障、医疗康复、教育培训、就业帮助时,残疾方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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