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调不成最后怎么判决
如果协调不成,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
1. 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法院会审查双方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现状以及有无和好可能等综合因素,来判断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
2. 问题:法院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比如子女的年龄、意愿,父母的经济状况、工作稳定性、陪伴时间等。
3. 财产分割:对于,法院一般会均等分割,但会考虑夫妻对财产取得的贡献大小、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是否存在一方隐藏转移财产等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4. 分担:由双方共同承担,由个人承担。法院会查明债务的、合法性以及用途等。
总之,法院的判决是综合各种因素,以公平、公正和合法为原则作出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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