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情鉴定的法律规定
伤情在我国法律中有明确规定。
首先,伤情鉴定的依据主要是《标准》,它详细规定了不同损伤对应的伤情等级。
其次,伤情鉴定通常由机关指定的具有鉴定的机构和人员进行。
再者,鉴定时机也有规定,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然后,伤情鉴定的结果对于案件的定性和量刑具有重要作用。轻伤及以上的伤情,可能构成刑事犯罪,轻微伤则一般属于案件。
最后,对伤情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但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并说明合理理由。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