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伤标准是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1.容貌毁损:包括面部条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块面积大于 4 平方厘米,两块面积大于 7 平方厘米,三块以上总面积大于 9 平方厘米或者留有明显条状疤痕,单条长于 5 厘米,两条累计长度长于 8 厘米、三条以上累计总长度长于 10 厘米,致使眼睑、鼻、口唇、面颊等部位容貌或者功能障碍。
2.肢体残废:比如一手拇指挛缩不能对指和握物;一手除拇指外,其余任何三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一手拇指离断或者缺失超过指间关节;一手食指和中指全部离断或者缺失;一手除拇指外的任何三指离断或者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等情况。
3.丧失听觉:一耳语音听力减退在 91 分贝以上;两耳语音听力减退在 60 分贝以上。
4.丧失视觉: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小于 0.05 或视野小于 16%(半径小于 10°);双眼矫正视力小于 0.05 或视野小于 16%(半径小于 10°)。
5.其他器官功能丧失或严重障碍:比如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以上;肝功能(重度);肾功能不全;胃肠道损伤致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依赖肠外营养;盆部及致双侧输尿管缺失或者闭锁;致肠瘘或者尿瘘等。
需注意,重伤的具体评定标准应依据专业的的结果为准。 法律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1 重伤一级
a)植物生存状态。
b)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c)偏瘫、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小便失禁。
d)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重度)。
e)重度智能减退或者器质性精神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5.1.2 重伤二级
a)头皮缺损面积累计75.0cm2以上。
b)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
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须手术治疗。
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持续4周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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