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期产品处罚规定
销售过期产品的处罚规定主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管理部门所得和违法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有相关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处罚力度和方式会根据过期产品的种类、数量、危害程度以及经营者的违法情节等因素综合判定。
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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