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权利义务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系列的权利和承担一定的义务。
权利包括:
1. 报案、。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院报案或者控告。
2. 诉讼的权利。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人。
3. 申请回避权。对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具有法定回避情形的,被害人有权申请他们回避。
4. 要求的权利。被害人由于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
5. 参加审理,发表意见的权利。
义务包括:
1. 如实向司法机关陈述案件事实的义务。
2. 接受司法机关传唤按时出席法庭的义务。
3. 遵守法庭秩序的义务。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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