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情鉴定有二次吗
伤情通常是可以有二次的。
在一些情况下,如果对第一次伤情鉴定的结果存在异议,或者案件的处理需要更准确、更全面的伤情鉴定结论,是可以申请进行二次伤情鉴定的。
1. 第一次伤情鉴定存在程序或者鉴定依据不足等问题,可能导致结果不准确,当事人有权申请。
2. 随着治疗的进展,伤情出现了新的变化,影响到了伤情的认定和定级,也可以申请二次鉴定。
3. 但需要注意的是,二次伤情鉴定的申请需要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不是随意就可以启动的。一般需要向相关的司法机关或者鉴定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合理的理由和依据。
总之,伤情鉴定可以有二次,但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
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