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情鉴定在哪个部门做
伤情一般由机关内部的法医部门或其指定的具有鉴定的机构进行。
1. 如果是刑事案件中的伤情鉴定,通常由公安机关负责安排。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会根据案件情况,相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 在民事案件中,也可以自行委托进行伤情鉴定。但需要注意的是,自行委托的鉴定结果在诉讼中可能会受到对方的质疑,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
3. 一些医院的司法鉴定所也具备伤情鉴定的资质,但具体能否进行鉴定以及鉴定的效力,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总之,伤情鉴定的部门应是具有法定资质和授权的机构,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