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家高空坠物责任的承担主体是谁
在我国,高空坠物责任的承担主体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1.侵权人:如果能够明确具体的人,即确定是谁实施了高空抛物或坠物行为,那么由该侵权人承担责任。
2.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在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使用人给予补偿。比如,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按份补偿。
3.建筑物管理人:如果建筑物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坠物的发生,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
4.建筑物所有人:若建筑物本身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坠物发生,建筑物可能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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