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贷责任规定
《部分商品修理、、退货责任规定》是为了保护消费者,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简称“三包”)责任和义务而制定的。
1. :包括了列入目录的部分商品,如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调等。
2. 三包有效期:根据不同商品有所不同,例如整机的三包有效期通常为 1 年,主要部件的三包有效期则更长。
3. 责任承担:销售者应当承担三包责任,不得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4. 修理者义务:负责三包有效期内的免费修理业务,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
5. 生产者义务:保证产品符合相关标准,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维修配件。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如果遇到质量问题,有权依据此规定要求销售者、修理者或生产者履行三包责任。
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第五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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