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了请把户口迁走吧怎么办
离婚了请把户口迁走吧怎么办
离婚后,有一方当事人要求另一方把户口迁走,另一方拒绝怎么办?《民法典》对该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户口迁出有两种情况:
1、一方当事人要求另一方户口迁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要求另一方户口迁出的,应向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户口登记机关审查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应予以迁出。
2、户口登记机关要求当事人迁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因犯罪、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或者一方当事人长期居住在国外,户口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其户口。
当事人一方户口迁出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户口迁出的条件包括:
1. 一方当事人要求另一方户口迁出;
2. 符合户口迁移条件。
户口迁移条件包括:
1. 具有合法有效的户口簿;
2. 迁移到有合法住所的地区;
3. 符合迁入地的户口管理规定。
户口迁出程序
当事人一方户口迁出的程序如下:
1. 一方当事人向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 户口登记机关审查申请材料;
3. 符合条件的,户口登记机关准予迁出;
4. 迁出后,当事人户口簿由户口登记机关收回。
特殊情况
对于一方当事人户口迁出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向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批后,可以保留户口。特殊情况包括:
1. 一方当事人因工作、学习等原因需要保留户口的;
2. 一方当事人因疾病、年老等原因无法迁出的;
3. 一方当事人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保留户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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