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中哪些决定可以复议
在刑事诉讼中,复议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救济途径。那么,刑事诉讼法中究竟有哪些决定可以复议呢?这可是个关键且复杂的问题,让我们一起来深入探讨。
一、刑事诉讼法中可以复议的决定
在刑事诉讼法中,以下几种决定是可以复议的:
1.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或其认为负责案件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具有法定回避情形,提出回避申请后被驳回,对此驳回决定可以申请复议。
2. 对的决定。犯罪嫌疑人、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相关规定,决定机关作出没收金的决定,被处罚人对此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3. 对不予立案的决定。被害人认为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公安机关提出后,公安机关如果维持不予立案的决定,被害人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二、复议决定的法律效果
当一个决定被复议后,可能会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
1. 如果复议机关认为原决定存在,可能会撤销原决定,并要求重新作出决定。
2. 复议机关也可能维持原决定。但在维持的情况下,如果仍然不服,还可以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进行救济。
3. 复议决定作出后,一般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和相关当事人,以保障他们的和救济权。
三、复议的程序和期限
关于复议的程序和期限,也有明确的规定:
1. 申请复议通常需要以提出,说明复议的理由和依据。
2. 复议的期限一般较短,以促使复议程序能够及时进行,保障诉讼的效率。比如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复议,应当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后三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3. 复议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总之,刑事诉讼中的复议制度是保障当事人、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机制。以上内容仅供参考,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如有疑问建议本站免费问,获取更专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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