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尽事宜什么意思?在合同里出现这个词,到底意味着什么?
什么是“未尽事宜”?
在我们日常签订的各种合同中,经常能看到一句话:“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很多人看到这句话,可能只是草草略过,觉得这不过是格式条款而已,但其实,“未尽事宜”这个词背后,蕴含着法律上的深意。
所谓“未尽事宜”,就是指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的内容或者遗漏的事项,它并不代表这些问题不存在,而是说明这些问题暂时没有写进合同正文,需要当事人在后续履行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或协商处理。
举个例子,你和房东签了一份租房合同,里面详细约定了租金、租期、押金等事项,但没提家具损坏谁来维修的问题,这时候,如果发生纠纷,就可以说“家具维修属于未尽事宜”,双方可以根据诚信原则另行协商解决。
“未尽事宜”在法律上真的有用吗?
答案是:有用,但有前提条件。
“未尽事宜”不能成为逃避责任的借口。它的存在前提是双方在签约时确实无法预见或没有必要详尽列明所有细节,如果一方故意不写某些内容,事后却拿“未尽事宜”当挡箭牌,这种做法是站不住脚的。
一旦出现争议,法院会依据《民法典》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来判断如何处理这些“未尽事宜”,也就是说,即使合同没写清楚,法律也会要求双方以合理、公平的方式去解决。
为什么合同中要写“未尽事宜”?
节省篇幅,提高效率
合同不可能把未来所有情况都预设清楚,用“未尽事宜”可以避免冗长的条款堆砌。保留灵活性
特别是在长期合作或复杂交易中,很多细节确实需要随着项目的推进逐步明确。风险缓冲带
对于一些尚不确定的事项,使用“未尽事宜”条款,为日后谈判留下空间。
也要注意,并不是随便写一句“未尽事宜另行协商”就能免责的。关键是要在实际履行中及时沟通、记录、补充,否则很容易引发纠纷。
建议参考
如果你正在拟定或签署一份合同,遇到“未尽事宜”的表述,请记住以下几点:
- 不要轻视这个词汇的作用,它可能是日后纠纷处理的关键;
- 尽量将重要事项写入主合同,而不是依赖“未尽事宜”条款;
- 对可能出现的情况做预判,并在附件或补充协议中提前做出约定;
- 如遇争议,应积极协商并形成书面文件,避免口头承诺带来麻烦。
相关法条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未尽事宜”虽然看起来只是一个小小的合同术语,但它实际上关系到合同的完整性与执行力。在法律实践中,它既是灵活应对变化的工具,也是潜在风险的信号灯,无论是起草合同还是签署合同时,都要对“未尽事宜”保持足够的敏感度和重视程度。
与其等到纠纷发生时再去解释“未尽事宜”,不如在合同签署前就尽可能把话说清楚、写明白,毕竟,合同的本质,是预防风险,而不是事后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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