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听赡养纠纷后的心得体会(赡养纠纷案例 人民调解)
本文目录一览:
- 1、请问大家有想过结婚后双方父母的赡养问题吗
- 2、外婆起诉养孙女,要求赡养却被驳回,最后老人的赡养问题是如何解决的?
- 3、家庭纠纷,老人对子女非常偏心,非常不公平,详细在下面,求解答!!!_百度...
- 4、李某与刘乙、刘丙赡养纠纷案,请问答疑!
请问大家有想过结婚后双方父母的赡养问题吗
法律分析:赡养义务是法律意义上的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媳妇与公婆不存在法律上的亲子关系,因此媳妇可以不承担对公婆的赡养义务。
法律没有规定夫妻双方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而是作为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民法典》明确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具体规定,婚内女方并没有义务赡养男方的父母。赡养父母,是子女的义务,配偶应当只是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我国的相关法律尚未明确规定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负有赡养义务。
法律分析:从法律上来讲,没有。从道义上来讲,有。 所谓赡养,主要是指子女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需的生活用品和费用的行为,即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提供必要的经济帮助,给予物质上的帮助。
外婆起诉养孙女,要求赡养却被驳回,最后老人的赡养问题是如何解决的?
1、对于老年人身体不太好的来说,建议去养老机构生活。这样在养老机构中可以得到专业的医疗救助,让老人可以得到更全面,更周到的照料。
2、要解决农村赡养老人的问题,是一个社会问题,需要全社会来关注、研讨,出政策,让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有所依。人都会衰老的时候,老人是自己的重要亲人,是一笔重要的亲情财富。
3、如果经济条件许可、老年人观念上也接受,可以把老人送到附近的养老机构,自己在照顾孙子的同时,可以经常去探望老人。中国的国情在这里明摆着,在养老养小的问题上,应避免一味地拿法律来说事,需要法律和情理兼顾。
4、年轻人为了赡养老人把父母接到身边 有一些独生子女毕业后去到外地工作,并且在外地结婚生子,有了自己的小家庭。面对养老的问题,他们把父母接到自己身边一同生活,这也是一种可行的办法。
家庭纠纷,老人对子女非常偏心,非常不公平,详细在下面,求解答!!!_百度...
1、老人的家产是应当平分给子女的,既然小儿子没有分到但是也不能不去赡养老人,赡养义务也是要子女共同分担的,如你以上所说是事实的话,老人有权利去告小儿子,小儿子也有权利去告大儿子没有尽到赡养义务。
2、后来,当再面对父母偏心的时候,我会先看看父母会这样的原因,是不是自己做出的反应导致父母如此的呢?如果是这样,我会先改变一下自己处理事情的方法。比如,母亲不知道我的口味,只是我不愿意跟她说我的口味。
3、第一种可能,是不是你的兄弟比你更懂事,更招人稀罕,先找一下自身原因,如果确实是因为自己做的不到位,那就改变一下自己,平时多孝顺多理解父母,自己该做的做到位了,父母就会以同样的方式待你了。第二种可能。
4、不要当着老人的面训斥孩子如果我在父母或者公婆家里需要管教孩子,那么我会把孩子拉到另外一个房间锁上门单聊,或者压住怒火提前告知我父母先下楼遛个弯。
5、我母亲出生在解放前,是大地主的女儿,虽然经历多次家庭变故,但还是非常强势,说一句不好听的话,她就是一个十足的搅屎棍,把家里搅得乱七八糟,搞得我们几个兄弟姐妹有些都不相认了。
李某与刘乙、刘丙赡养纠纷案,请问答疑!
1、根据材料所述,李某是刘乙和刘丙的母亲,并且已经丧失劳动能力且行动不便,需要他人照料生活,只领取国家养老补贴。因此,李某要求刘乙、刘丙支付赡养费是合法的,有据可依。
2、(一)刘某与妻子方某有一子刘甲,与妾邱某有一子刘乙。年刘某又赎女陈某为妾,但未为刘家公认,刘某与陈某在外租同居,生女刘丙并收养刘丁为子。年刘某又回原籍与邱、方及其子女共同生活。
3、本案中,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孙某的现住房是其在与李某婚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而且其主张购买该房屋已经告知李某缺乏证据支持,因此法院将涉案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进行了分割。
4、(一)刘某与妻子方某有一子刘甲,与妾邱某有一子刘乙。1948年刘某又赎买歌女陈某为妾,但未为刘家公认,刘某与陈某在外租房同居,生女刘丙并收养刘丁为子。1954年刘某又回原籍与邱、方及其子女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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