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承诺帮儿子还款,在欠条上重新约定利息,有效吗?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生效,其中第五百五十二条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规定了债务加入制度,即由第三人加入原债务、与债务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还款责任。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债务加入系基于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一致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承诺而成立。
那么,债务加入后第三人承担责任的范围能否超出原债务范围?是否必须与原债务范围保持一致或不超出原债务范围?
近日,巨野县人民法院谢集法庭王有泉法官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回顾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系同事关系,自2020年5月起至2023年8月止,被告张某多次向原告李某借款,原告李某分别通过微信转账、银行卡转账、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向被告张某转款共计二十余万元,被告张某向原告出具书面借据一份,载明借款金额等事项。
原告李某因向被告张某催要上述借款未果,遂向被告张某之母被告王某催要上述款项,2024年1月,被告王某向原告李某出具书面借据一份,载明“王某之子张某欠李某借款二十余万元”、“至2024年4月前把全部借款还清”、“利息1.2分,如逾期不还,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由借款人承担”,被告王某于借据落款位置“借款人”处签字捺印确认。
被告张某、王某均未还款,原告李某将两被告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于书面借据 “借款人”处签字捺印,并同时签署其子被告张某姓名,应视为其向作为债权人的原告李某表示愿意加入案涉债务,且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为借款本金二十余万元及利息、涉诉费用,故原告李某有权依此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其承担责任的范围,依照被告与原告李某之间的约定,除偿还借款本金外,另就还款期限、利息、涉诉费用等进行了约定,此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导致效力存在瑕疵或无效的情形,合法有效,且法律并不禁止后加入的债务超出原债务范围,故其应依照约定范围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张某偿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二十余万元;被告王某就上述借款本金二十余万元承担连带责任,并依约承担款项利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法官说法

债务加入制度的立法目的虽亦为保证债务的实现,亦具有一定的担保功能,但其区别于一般的保证担保,其最明显的特征莫过于“相对独立性”。
债务加入,仅在成立时从属于原债务,即其成立基于原债务的存在,但其一经成立,即脱离原债务、单独存在,属独立的新债,此时债务加入人偿还债务的范围应以其自愿承担的范围为准,不受原债务范围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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