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江某离婚案,一方提出离婚能离吗
[案情介绍]
王某与江某系经人介绍相识并,婚后无子女。由于双方相识时间短,相互了解较少,较为仓促,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由于江某酗酒,对原告有,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对原告拳脚相加。2xxx年,江某无缘无故将原告毒打一顿并致其离家出走。后王某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判决:1、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2、江某给付精神损失费5万元;3、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该案由江某承担。王某提供江某书写的协议书及相关证明在婚姻存续期间江某对其施加家庭暴力。
[小编点评]
如果另一方坚持离婚,提起诉讼,会根据离婚原因进行宣判。离婚案件中离婚的法定理由
感情确已破裂是的法定条件
《》规定:“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这一规定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我国离婚制度中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这也是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决定是否准予离婚的基本原则。
感情确已破裂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判决离婚的实质要件;一般说来,调解无效是感情确已破裂的结果。但多年审判实践证明,在有些离婚案件中,调解无效并不一定表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不能简单地把调解无效作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
《民法典》规定的法定有两层含义:一是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二是如果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或者尚未完全破裂,即使调解无效,也不应准予离婚。因此,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只能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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