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同居期间买的房,分手后算谁的?
未婚同居期间一起凑钱买房,名字只写了一个人,装修、还贷全是两人共同出钱出力——结果感情散了,房子该归谁?一方说“我掏了首付,房产证是我名字,当然是我的”;另一方急了:“我每月陪你一起还贷五年,水电物业全是我交的,连孩子奶粉钱都从工资里挤出来,这房子没我一半?”
别急,这不是道德题,是法律题,而且答案,可能和你想象的不太一样。
现实中,太多人把“同居”当成“准婚姻”,却忽略了法律上压根没有“未婚夫妻”这个身份。《民法典》不承认同居关系的财产共有基础——换句话说:没领证,就不存在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你和他再恩爱、再像一家人,只要没那本红本本,法律眼里,你们就是两个独立的自然人,各自名下的财产原则上各自所有。
但注意!“原则上”三个字,藏着关键转折。
如果购房款是双方真金白银共同出资(比如你转了35万首付到他账户、每月他转账给你2800元用于还贷、装修合同是你俩联名签的、甚至微信聊天里明确说“这房咱俩一起供,以后一人一半”),那哪怕房产证只有他一个人的名字,你也完全可能主张按份共有,要求分割相应份额,法院不会只看“登记名字”,而会穿透表象,查资金来源、真实意思表示、实际贡献程度。
如果只是偶尔代付几次物业费、陪去看房时夸了句“这小区不错”,或者分手后才补写一张“借条”——对不起,这些很难被认定为具有共有合意或实际出资行为,想分房?难。
更值得警惕的是“混同陷阱”:有人觉得“反正以后要结婚”,就把工资卡交给对方管,房贷用她的卡扣、税费用他的卡缴……钱一混,账就乱,一旦没保留转账凭证、没留存出资合意证据,事后主张权利,往往陷入“有理说不清”的被动。
法律解析
未婚同居期间购置的不动产,不适用《民法典》第1062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其权属认定遵循物权法基本原理:登记主义是原则,但“真实权利状态”可推翻登记,法院审查核心是三点:第一,购房资金是否来源于双方共同劳动所得或明确赠与/借贷意思表示;第二,是否存在书面或高度盖然性的口头共有约定(如录音、聊天记录、共同签署的购房文件);第三,是否存在长期、持续、大额、指向明确的实际履行行为(如连续多年共同还贷、共同承担装修主材采购及付款),三者具备其二,即有较大概率支持按份共有主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说白了,未婚买房不是“赌感情”,而是“留证据”,感情可以凭感觉,法律只认凭证,建议三步走:第一,出资必留痕——无论首付、税费、装修款,一律通过银行转账并备注用途(如“XX房首付款”“共同购房出资”),避免现金交付;第二,合意要固化——哪怕只是微信,也请明确写下“此房为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按出资比例共有”,比事后找证人强十倍;第三,登记宜审慎——条件允许,直接登记双方名字最稳妥;若只能单方登记,务必同步签订《同居期间购房协议》,约定份额、还贷方式、分割规则,预防的成本,永远远低于诉讼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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