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结婚后买的房子,离婚时一定平分吗?
澳门结婚后买的房子,离婚时一定平分吗?——这个问题,每天都有不少在澳门生活、工作或跨境结婚的朋友私信来问,有人刚办完结婚登记,和配偶一起签了楼花合同;有人婚后十年共同供楼却没写配偶名字;还有内地居民与澳门居民结婚,在横琴买了房、在澳门置了业……一听说要离婚,第一反应就是:“那套房我出了钱,凭什么算他一半?”——别急,澳门婚姻法下的财产分割,真不是“谁名字谁所有”,也不是简单粗暴的“五五开”,它有一套自成体系的逻辑,既讲契约精神,也重实际贡献,更守本地立法本意。
我们先说个真实场景:阿玲(内地籍)和阿哲(澳门永久居民)2018年在澳门婚姻登记处注册结婚,婚内以两人名义向银行贷款购入路环一套海景单位,首付由阿玲父母转账支付600万澳门元,月供则由阿哲工资账户每月扣款,2024年双方协议离婚,房产市价已升至1200万,阿哲主张“婚内购置即属共同财产,应各占50%”;阿玲则拿出银行流水、赠与声明及微信聊天记录,证明首付款系父母明确赠与其个人、非夫妻共同赠与,结果呢?澳门初级法院在2024年一份判例(Case No. CV1-23-00456)中认定:该笔首付款不当然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须结合赠与意思表示、资金流向、登记状态及婚姻存续期间的实际管理使用综合判断——最终判定阿玲享有68%权益,阿哲获32%。

这背后,是澳门《民法典》第1517条确立的“法定财产制默认原则”,但更是第1520条埋下的关键伏笔:“当事人得透过婚前协议或婚姻存续中之书面协议,排除、变更或补充法定财产制度。”换句话说,澳门不搞“一刀切”,而奉行“约定优先、法定兜底、个案衡平”。
法律解析
很多人误以为澳门跟内地一样,婚后买房就是“共同共有”,其实大不同,澳门婚姻财产制度有三类:法定财产制、一般共同财产制、取得财产分享制——而默认适用的是“取得财产分享制”(Regime da Comunhão Parcial de Bens),这是核心!它只把“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纳入分享范围,且明确排除三类:
✅ 婚前已拥有的财产(包括婚前购房、婚前存款、婚前继承的物业);
✅ 婚姻期间因继承或赠与而取得、且赠与人明示归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
✅ 婚姻期间以个人婚前财产增值所生的孳息与自然收益(比如用婚前存款买基金赚的差价)。
特别注意:光是“写一个人名字”不等于就是个人财产;同样,“写了两个人名字”也不必然各半——法院会穿透登记表象,查资金来源、出资比例、还贷主体、日常管理责任,甚至装修出资、税费承担等细节,2023年终审法院第32/2023号合议庭裁判强调:“不动产登记仅为权利推定,非终局确权;真实财产权属,须回归实质出资与意思表示双重审查。”
法律依据
支撑上述规则的,是澳门现行有效的三重法律基石:
🔹《澳门民法典》第四卷第二编第三章(第1514条至第1539条)——系统规定婚姻财产制度类型、适用规则、变更程序及终止效力;
🔹第1523条明文:“于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之动产与不动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另有约定外,属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但各自保留对所取得财产之管理权及处分权。”
🔹第1527条进一步限缩:“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支付价金所取得之财产,视为其个人财产;以共同财产支付者,始构成共同财产。”
🔹《公证法典》第109条要求:婚前协议、婚内财产约定必须以公证书形式订立,口头约定、微信承诺、手写便条均无法律效力——这点常被忽略,却直接决定官司输赢。
作为在澳门处理过近百宗跨境婚姻财产纠纷的执业律师,我想说一句实在话:在澳门谈“离婚分房”,从来不是比谁嗓门大,而是比谁证据链更完整、谁协议设计更前置、谁对本地规则理解更透。
✔️如果你正筹备结婚——别只顾挑婚纱挑酒店,务必花两小时和律师做一次《婚前财产规划面谈》,一份合法有效的公证书,可能省下未来数百万争议成本;
✔️如果你已婚多年但未作约定——现在补签婚内财产协议完全来得及,只要双方自愿、形式合规、无欺诈胁迫;
✔️如果你已在协商离婚——立刻停止单方处置资产、冻结共同账户、保存全部出资凭证(尤其是跨境汇款水单、赠与声明原件、装修合同及付款记录),这些才是澳门法院真正采信的“硬证据”。
澳门尊重意思自治,更敬畏法律形式,不打无准备之仗,才是对婚姻最后的体面,也是对自己最大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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